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
甲盗窃乙笔记本电脑后,以9000元售予二手店主丙,丁在丙处以17000元市场价(附发票)购买该笔记本电脑,后该电脑被警方扣押。笔记本应发还乙还是丁?
近日,华龙区检察院普通犯罪、重大犯罪检察部第一期华检法律小课堂开讲,这就是本次小课堂展开探讨的主要问题。
此次小课堂由干警蒋天府负责主讲、围绕赃物处置疑难案例展开专题讨论。针对上述案件,目前在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。
观点一: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》中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,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,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。本案中,丁通过正规交易支付合理对价,符合“善意取得”要件,应保护其物权,乙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。
观点二: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嫌疑人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。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,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;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,而又找到了失主的,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按卖价将原物赎回,退还原主,或者按价赔偿损失,如犯罪嫌疑人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,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,妥善处理。
讨论结果
而在此次案件中,应重点核查三点:一是审查交易凭证真实性;二是确认买受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;三是全面考量被害人权益保护与市场交易秩序稳定。如若丁符合上述几点,那么赃物笔记本电脑应发还“善意取得人”丁,失主乙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。
法律小课堂的启动旨在通过办案实务的交流传授与思维碰撞,对疑难复杂案件答疑解惑,提升对案件定罪量刑等业务实操的质量和效率,加强刑事检察队伍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、实操性。
审核:张松涛
网站来源于网络。发布者:中青网,转转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yxjz.org.cn/7580.html